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管理

来源:未知 作者:聊城市特殊教育学校 发布时间:2018-11-22 11:21:32 浏览次数:0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师应当以热爱教育、师德高尚、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勇于教改、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让一身正气的自身形象、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一心一意的奉献精神、一往无前的争先意识成为教师的行为准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等改革。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成立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改革措施到位。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科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并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嘉奖;学校对违法违纪和在工作中出现教育事故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或处罚。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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